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|
各处室、各单位:
《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2019年3月18日厅党组会研究通过,自2019年8月1日试行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
2019年4月19日
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的聘用和管理,充分发挥专家作用,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履行工作职责、确需专家提供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时,以省应急管理厅(以下简称省厅)名义,聘用高校、科研院所、社会组织、中介机构、企业等单位专家的使用和管理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安全生产、应急管理和水利、地震、地质、消防等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,在国家、省厅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库中登记注册、能够为安全生产、应急救援、事故防范、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咨询、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门人才,以及为开展业务培训、学习教育等聘请的讲师、教授等。
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,专家分为综合决策类、监管业务类。
综合决策类专家的任务是,为省厅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建设、突发事件(自然灾害、生产安全事故等)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决策服务。参与制订应急管理法规规章、规划、计划、政策、标准和信息化建设,开展宣传教育、业务培训,参加应急救援、自然灾害、灾难与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。
监管业务类专家的任务是,为省厅日常督导检查、监管执法、风险(隐患)普查等提供技术服务。参与开展日常监管、专项督导检查、执法检查、许可审(核)查、标准化建设、灾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、煤矿瓦斯督导等。
第五条 聘用综合决策类专家时,省厅与聘用专家形成合同服务关系,并负责聘用专家服务期间的住宿、交通和生活保障,提供人身意外保险,专家按照约定要求,完成相应工作任务。聘用监管业务类专家时,省厅根据年度督导检查、监管执法、风险(隐患)普查计划安排,制定专家服务使用计划,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,与依法成立、为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(以下统称“机构”),签订技术服务合同;机构按照约定要求,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家,并负责专家服务期间的住宿、交通和生活保障、人身意外保险;专家按照省厅约定工作任务目标(督导检查、监管执法、风险普查等),完成相应工作任务。
第六条 省厅设立专家管理委员会(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,负责专家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)。书记、厅长担任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,其他厅领导为副主任,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。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入库专家人选、专家年度使用计划、协调解决专家使用管理的重大问题。
科技信息化处承担专家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。
第七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专家费用的管理工作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制定决策类专家劳务费用、机构技术服务费指导标准和支付规定,对支付专家服务费实施监督管理。
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(单位)根据工作需要,按照务实高效、专业对口的原则,以省厅名义聘用决策类专家参与相关工作,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;聘用业务类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,由签约机构提供专家服务,各处室(单位)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业务管理。各处室(单位)对专家参加有关活动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,并逐项记入专家工作档案,每年度,按专家考核评估标准,从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等方面,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,汇总有关材料,定期向专家管理办公室通报专家工作及有关机构情况。
专家管理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,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,对履职尽责和诚信记录较差的,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退出,对表现优秀的,给予表彰奖励。
第二章 专家遴选入库和管理
第九条 按照行业和业务领域,省厅建立决策专家库,分设地震地质灾害、防汛抗旱、救灾减灾、煤矿、非煤矿山、石油化工、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、冶金等工贸行业、消防、灾害和事故救援及调查评估、综合业务(交通及海事、建筑、特种设备、民航、铁路、电力等)、政策法规、信息化等若干专业委员会。各专业委员会专家不超过20人,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1-2名,由本专业领域德高望重、学术水平高的专家担任。综合辅助决策类专家实行推荐、遴选制。省厅有关职能处室指导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,专家管理办公室做好联络、协调等工作。
有关机构可参照省厅专家库分类,建立监管业务专家库,负责专家管理,并接受省厅监督。为省厅提供专家服务的机构,应具有100名以上符合专家条件的登记入库专家,每行业领域专家至少10人以上。监管业务类专家实行登记制,入库专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条件,并在省厅报备,每名专家只能在一个机构登记。
应急管理专家库应当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十条 综合决策类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。
(一)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立场坚定,热爱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(二)熟悉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,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,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,是本行业领域内的国内、省内知名专家,具有高级技术职称(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内,从事本部门应急管理、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工作5年以上,精通业务的公职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,由对口业务处室推荐纳入专家库)。
(三)法律专家应具有国家律师资格或者教学科研单位法律专业高级职称,具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。
(四)参与过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重大决策活动、重大突发事件处置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,或有代表性专业技术论文、获奖科技成果;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,有较强现场发现、分析和解决应急事件的能力,有较强自然灾害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分析、应急管理相关知识和检(审)查等能力。
(五)身体健康,年龄不超过60周岁,特别优秀专家可放宽到65周岁。
第十一条 监管执法类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。
(一)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立场坚定,热爱应急管理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(二)熟悉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,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。
(三)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特别优秀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(有注册安全工程师、安全评价师资格优先),高级技术职称应具有3年、中级技术职称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,实践经验丰富,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。
(四)法律专家应具有国家律师资格或者教学科研单位法律专业高级职称,具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,处理过与应急管理有关的案件或提供过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法律咨询服务。
(五)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,有较强现场发现、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,有较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、事故调查分析、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相关知识和检(审)查等能力;
(六)身体健康,年龄不超过60周岁,特别优秀专家可放宽到65周岁。
(七)在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。
第十二条 综合决策类入库专家采用遴选制。
(一)自愿申请加入省厅专家库的人员,应如实填写省厅《入库专家推荐登记表》,经单位和有关部门推荐,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。
(二)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专家条件,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,遴选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人员,推荐为入库专家。
(三)鼓励支持推荐符合专家条件的优秀外省市专家入库。
(四)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业务处室意见,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汇总、进一步遴选后,生成专家库,报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后,向社会公告。
监管业务类入库专家,由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条件,遴选登记后,报省厅专家办存档备查。
第十三条 省厅专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决策专家库管理:
(一)制定、修订省厅专家管理办法。
(二)专家库的建设、维护与管理;专家的审核、入库、培训、考核、调整等。
(三)建立专家工作档案,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(活动)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、登记;制定专家考核评估标准,实行定期考评。
(四)根据需求,发布、提供所需专家相关信息;代表省厅与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。
(五)向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,提供专家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。
(六)研究回应专家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。
(七)受理、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。
(八)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监管业务专家库管理:
(一)专家库的建设、维护与管理;
(二)专家的审核、登记、入库、考核、调整等;
(三)与专家签订劳动服务合同,支付劳务费用;
(四)根据需求,发布、提供所需专家相关信息;
(五)建立专家工作档案,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相关工作(活动)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、登记;制定专家考核评估标准,实行定期考评,评估专家参加有关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的活动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;
(六)定期向省厅报告专家库运行情况,提供专家使用动态等重要信息;
(七)受理、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;
(八)其他有关事宜。
第十五条 专家因年龄、工作调动、健康或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,或者由于违反专家管理有关规定、被评为履行职责不合格、或工作年度内连续有2次不良诚信记录等原因,不宜再担任专家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。其中,违反专家管理有关规定、被评为履行职责不合格、或工作年度内连续有2次不良诚信记录等原因,不宜再担任专家的,进入省厅专家“黑名单”,五年内不得从事应急系统政府购买专家服务工作。
入库专家每年调整一次。决策类专家库专家调整退出时,由省厅专家管理办公室对调整退出专家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把关,报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。机构管理的监管业务类入库专家专家调整退出时,由各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专家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调整退出名单,并将调整退出情况报省厅备查。
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
第十六条 专家权利。
(一)参加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各类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学习;
(二)接受委托参与有关的工作任务;
(三)提出意见时,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;
(四)享有执行委托任务期间的人身保险权益;
(五)依法获取相关专家服务费用;
(六)对认为侵犯专家权益行为有申诉权利
第十七条 专家义务。
(一)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,不弄虚作假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、廉政纪律,自觉接受省应急厅管理,经签约技术服务机构培训合格后,方可从事专家服务工作;
(三)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和任务后,应按时按质完成任务,客观公正提出隐患(问题)清单、技术审查意见、研究(调研)成果、工作建议等书面意见;
(四)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(审)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;
(五)遵守职业道德,坚持客观、公正地开展工作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如实指出,不得隐瞒、不得避重就轻;
(六)接受任务,到作业场所开展工作时,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,做好自我保护,防止意外发生;
(七)在执行任务过程中,因个人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相应责任;
(八)主动开展调查研究,为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工作建言献策;
(九)入库专家不得擅自以省应急厅名义从事相关工作。
第四章 专家使用和管理
第十八条 需要决策类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决策服务时,由经办处室提出专家使用建议,填写《专家使用审批表》,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,从决策专家库随机抽取业务相关的专家。需要监管类专家提供技术服务时,由经办处室提出专家使用建议(包括使用专家数量、专业等),填写《专家使用审批表》,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,从省厅签约机构中随机抽取业务技术较强的机构,由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专家队伍。
确定专家后,专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委托工作,或中途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,应从专家库另行抽取,工作结束后补报主管厅领导。
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,可以采用先调用、后审批的程序聘用专家。
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或任务情况特殊需要我省专家回避时,优先从国家应急专家库抽取或从兄弟省市专家库中选用专家。
工作年度内,未参加省厅组织的日常督导检查、监管执法、风险(隐患)普查等工作的监管业务类专家,不得参加省厅组织的“许可类项目审(核)查”、“标准化评审”等工作。
综合决策类专家库专家原则上不再参与监管业务类活动。个人自愿的,可参与除“许可类项目审(核)查”、“标准化评审”等业务以外的执法等监管业务活动。
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信息数据库,将入库专家近3年来的业绩情况(开展过项目可研、规划、设计、建设、论证、评价、评审等信息)录入专家信息数据库。在抽取专家或专家执行任务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抽取相关专家或应中止相关专家继续执行任务,相关专家应主动回避。
(一)对专家本单位进行检查(评审)的;
(二)专家所在单位与被检查(评审)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;
(三)单一任务同时使用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;
(四)同一建设项目两次以上需要专家参与的;
(五)专家本人与被检查(评审)单位存在利害关系,如: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(评审)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;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检查(评审)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的;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(评审)单位从事过有偿服务活动的(近3年内);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;
(六)专家本人近3年内,曾在被检查(评审)单位开展过项目可研、规划、设计、建设、论证、评价、评审等相关工作的;
(七)专家本人与被检查单位存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关系的。
第二十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,发现专家有下列情形的,专家使用处室应及时反馈专家管理办公室,由专家管理办公室对相关专家进行警示约谈、通报批评或按程序调整退出省局专家库。
(一)连续半年,无正当理由,不参加省厅组织的正常活动,对其警示约谈;连续1年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;
(二)不遵守专家回避制度,与受指派任务存在利益关系,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,未主动提出回避,首次发现的,对其警示约谈;再次发现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;
(三)工作不认真,不能客观、公平、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,出现重大疏漏的,首次发现的,对其警示约谈;再次发现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;
(四)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,未经同意私自泄露执法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;
(五)不履行职责、不服从管理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指派任务且不及时报告,产生不良后果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;
(六)违反有关工作纪律、廉政纪律,与被检查(评审)单位进行利益交换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;
(七)未经同意,擅自以省应急厅名义从事技术咨询、管理服务,首次发现的,对其警示约谈;再次发现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;
专家在执行指派任务时,以权谋私,违反职业道德和科学原则,不能客观、公正履行职责,有意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,或者串通企业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,调整退出专家库,全省通报并列入黑名单管理,五年内不得从事与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有关的技术咨询、管理服务等活动。情节严重、涉嫌违法的,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专家认真履职的积极性,参加日常监管、专项督导检查、执法检查、灾害隐患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,每一个现场工作日专家费补助标准,分为基础(60%)和绩效(40%)两部分。专家绩效费分为五档,每专家每一个工作日,按照发现隐患(问题)数量(质量)计算绩效费:
5条以上一般隐患(问题)可得10%绩效费;
(二)10条以上一般隐患(问题)可得20%绩效费;
(三)15条以上一般隐患(问题)可得30%绩效费;
(四)20条以上一般隐患(问题)可得40%绩效费。
发现重大隐患或提出25条以上一般隐患(问题)再增加20%奖励绩效费。专家对发现的隐患(问题)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依据。重大隐患须在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“重大隐患清单”中,未在原国家局发布的清单中的须有相关“评估意见”;其他隐患(问题)须有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”、“隐患整改督办函”等文件(文书)进行印证。无文件(文书)的须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、专家本人、执法检查人员三方签字的“隐患清单”或“检查记录”。
参加其他活动(工作)的专家,根据专家现场工作天数和工作内容,以及专家完成工作任务的结论意见、成果等,按省厅专家费用支付标准支付专家费。
每次活动结束后,使用专家的处室要填写《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》,对专家业务水平、职业道德、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,对专家相关行为进行认定;每月5日前,专家使用单位要将《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》及相关工作证明材料汇总报专家管理办公室,专家管理办公室按行业分类整理后,对专家绩效进行认定,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录入专家档案。需要认定为重大隐患的,或只提交“隐患清单”或“检查记录”的,专家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监管处室(或第三方评估机构),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及有关标准和政策规定,对专家查出的隐患(问题)数量(质量)及重大隐患进行评估,按照“评估意见”,对专家绩效进行认定。
第二十二条 使用决策类专家的处室将《专家使用审批表》、《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》报专家管理办公室,经备案核准后,报规划财务处,按照省厅专家费支付管理有关规定,履行财务报销手续,审批支付专家费。未经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核准、使用非专家库专家或不经审批使用专家的,不予支付专家费。
使用监管类专家的处室,按照省厅与机构签订的年度技术服务合同,提出专家服务费支付意见,报专家管理办公室,经备案核准后,报规划财务处,按合同约定支付机构专家服务费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省厅专家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单位、企业和个人反映有关专家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,或有严重失德失信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。
第二十四条 在专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,省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纪律、廉政纪律的,或与专家串通进行利益输送的,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。原《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附件:1、入库专家推荐登记表
2、专家使用审批表
3、专家现场工作情况评价表
4、专家考核评估表
5、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
6、年度技术服务合同
7、专家服务协议